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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诉离婚一毛不拔,律师为家庭主妇争取30万补偿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旷真动态
编辑:市场品牌部

 

 

 

自民法典新规适用于司法实践以来,“家务劳动”补偿一度引起广泛热议。虽然家庭主妇亦或“家庭主夫”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不乏少数为了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职责甚至辞去工作做“全职妈妈”或者“全职爸爸”,但离婚时,已经与社会脱节的她们(他们)却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本期案件中的L女士也是如此,对方不仅将她诉至法庭企图快速“摆脱”这段婚姻,还“一毛不拔”试图让她“净身出户”,但旷真律师接手该案后,帮她争取了应有的补偿。

 

 

主办律师:倪晓聪

 

L女士找到旷真家事部律师时,情绪激动,“我自问对他和家庭都已仁至义尽,这些年我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还落下一身的病!现在房没我份,钱也一分没有,他就是想将我扫地出门!”

 

倪律师耐心安抚L女士情绪后,逐渐引导L女士说出案件的起因。

 

原来,L女士和丈夫于2013年相识于网络,后来二人迅速陷入爱河,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丈夫与L女士结婚时,带来了与前妻生的孩子一起生活。婚后,为了更好地照顾男方家庭,L女士放弃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从事业型女性成了一名全职家庭主妇。不仅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为丈夫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家庭生活保障。

 

可惜好景不长,爱情的火热在柴米油盐的浸泡中消磨殆尽。婚后几年,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冷战,更是因为家庭经济问题,闹得不可开交,L女士也于2020年搬离家庭。

 

“他竟然说,这几年的开销都是他一个人在承担,我没有往家里拿过一分钱!”L女士告诉律师,“现在他起诉我离婚,可以,但必须给我补偿!”

 

但是,由于长期的分居,以及作为家庭主妇“对内”的身份,L女士并不了解丈夫及家庭的经济情况。其次,因本次诉讼由男方提出,通过L女士对其丈夫的描述,律师分析,男方既然早已谋划离婚,那可能在各方面都做好了准备,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后,L女士自己对于家庭的贡献,都由本人陈述,无其他事实依据。这些因素都对L女士争取离婚补偿,极为不利。

 

在确认L女士的离婚意向后,倪律师随即拟定案件办理方案,预备将调解与诉讼准备同时进行,以维护L女士的最大利益。

 

倪律师首先为L女士对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逐一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考虑到还存在L女士不清楚的财产情况,倪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公司、银行等地调取材料。还同L女士一起,实地考察了房屋租赁情况等。

 

一番查询后,L女士家庭的财产线索,逐渐露出了水面。通过查询丈夫的银行流水去向,律师发现,其丈夫将每月的大部分的收入,都转给了自己已经成年且有工作收入的儿子。

 

男方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了解上述线索后,律师决定从“转移财产”这一痛点入手,为L女士争取到她应得的离婚财产补偿。但是对案件不利的是,即便把转移、应分得的财产全部加起来,总数仅10万余元,这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的L女士来说,远远不够。

 

此时,倪律师又从以下角度出发试图为L女士争取离婚补偿:一是女方在家照顾男方,协助男方工作,男方应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二是女方为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体弱多病,目前无就业能力、无住所、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经济帮助等。同时,倪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为取得补偿进行了充分准备。

 

但是,在诉前调解及正式开庭期间,L女士的丈夫态度坚决,始终要让L女士“净身出户”,还放言“她在家里养尊处优,是享福的!家里所有的钱都是我自己挣来的,我一分也不会给!”。

 

在了解L女士丈夫的态度后,倪律师结合我方掌握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特别是在看到摆在面前的“财产转移”,及L女士这些年为家庭付出的大量事实证据后,丈夫开始心虚。从开始的一毛不拔到1~2万,又到十万,再从十万到十几万……经过漫长的调解拉锯,补偿款也在逐步上升。

 

最后,我方将准备的大量证据也一并展示给法官,法官看后也为之动容,介入到双方的调解中,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这件事。最后,通过倪律师的不懈努力,我们为L女士争取到30万元的财产补偿。

 

“我在外面工作累死累活,应酬喝得天昏地暗。她在家就做做家务,看着老人、孩子,这么不平等的分工,还妄想补偿?”

 

曾经,家庭主妇、全职太太都是“最无助”的职业,每天既要面对冗杂繁琐的家务,照顾老人小孩。不被丈夫理解不说,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或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也难以成功。哪怕《民法典》在原则上认可了家务补偿,但有些补偿金额甚至不如一年的保姆费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即便如此,因为爱情的选择,以及家庭的需要,家庭主妇的角色依旧“不可或缺”。旷真婚姻家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以案例中的当事人L女士为例,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自己放弃工作的证据;2、日常购买家庭用品、维系家庭的证据;3、没有具体收入的事实证明;4、无住所;5、身体多病,无劳动能力等方面。虽然律师希望每一份爱情都长久,但在特殊时候,当事人只有掌握有力证据,才能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一方甘愿在家照顾家庭,才让另一方安心在外工作,让整个家庭生活正常运行。旷真家事部律师专心用心、耐心解决每一个家事案件,我们竭力保护家庭主妇的权益,并为这类群体的离婚诉讼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