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真珠海刑事部团队收到了朱先生送来的锦旗,“智勇双全伸正义,人民律师为人民”,感谢旷真珠海民生团队律师对他的帮助。朱先生诚恳表示,今后一定汲取这次深刻教训,无论在怎样的场合,喝酒后绝不开车。拒绝危险驾驶,给妻子和孩子一个安全、温暖的家。

主办律师 | 珠海分所 李娜
- 基本案情 -
今年3月,正值妻子临产的朱先生非常高兴,邀请朋友们一起举杯欢饮,酒足饭饱之后的他产生了侥幸心理,私自驾驶机动车从饭店回家,却没想到在快到家的时候遇到了在路口设卡检查的交警。经查验,酒精浓度测试数值达到了醉驾范畴(ps: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车辆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当即对朱先生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办理取保候审之后,朱先生在朋友的陪同下第一时间找到我所。朱先生讲述自己案件经过的同时,也表述了自己的妻子是一名临近预产期的孕妇,非常需要他做为丈夫的陪伴,恳求我所律师一定要帮帮他。

- 办案过程 -
为朱先生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旷真珠海刑事部律师团队立即开会讨论,并制定了办案策略。随即负责该案的李娜律师又去了当地交警大队,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同时与办案民警进行了积极沟通,全程关注民警的办案进展。
当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李律师第一时间去检察机关调取了朱先生危险驾驶一案的案卷信息。阅卷后,我所律师对案情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随后,李律师到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她提出,朱先生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朱先生本人认罪认罚态度十分良好,家中妻子临盆需要人照顾。在向检查管陈情的同时,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当事人诚恳端正的认罪认罚态度,最终打动了检察机关,做出了对朱先生危险驾驶一案件不予起诉的决定。至此大家悬着的一颗心,终于平稳的落了地。
朱先生在不久后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可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本案属于相对不起诉案例,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千万别因为不起诉而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醉酒驾驶可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会进入档案,就是留有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