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进一步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程序中的各种障碍,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必须提起离婚等诉讼。同时,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与刑法相关犯罪相衔接。此外,还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从“高度可能性”调整为“较大可能性”。
而在此《规定》发布前,旷真广州民生团队在一起家暴离婚案件中,已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到该地区法院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双方未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没有伤痕的“家暴”
我们第一次见到委托人L女士时,她格外憔悴,眼眶红肿还带着泪痕,眼下的黑眼圈格外明显。谈案过程中,她紧紧攥住手机,稍有震动或声响,就格外局促不安。
对L女士的案件深入了解之后,原来是L女士长期被丈夫家暴才会时常精神紧张,对周围人充满警惕。据了解,L女士与其丈夫2019年结婚,二人是重组家庭。从2021年4月开始,其丈夫多次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后向L女士举刀威胁。除此之外,其丈夫还通过微信和电话对L女士以及其近亲属进行恐吓,甚至在微信聊天向L女士发送购买刀具的订单截图进行人身威胁,让L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处于害怕、恐惧的氛围中。这不仅致使L女士遭受极大的身心伤害,还严重影响到了L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在2021年10月,L女士丈夫再次因琐事向L女士举刀威胁,L女士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以及不间断的言语威胁,选择从家逃离。她在不同的朋友家东躲西藏,不敢再与丈夫沟通接触。
后来L女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我们,希望委托我们处理这件事。L女士提出了两点诉求:一是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二是不愿再受丈夫的威胁、恐吓。我们在第一时间给到了L女士以下办案思路: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鉴于我们对于涉家暴案件的丰富经验,考虑离婚诉讼从立案到庭审中间可能会有一段时间,我们认为在离婚诉讼之前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二)起诉离婚。
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为离婚法定原因,在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之后,我们需要进行离婚诉讼,而且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考虑、家庭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重要依据。
L女士非常认可我们的办案思路,但是我们在第一步就遭遇到了困难。在以往申请“保护令”的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本案中,L女士面对“精神侵害”并非纯传统意义上殴打、虐待等家暴情况,关于对方实施家暴的证据也较为匮乏。比较有力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及验伤报告,都无法提供,容易造成法院对家庭精神暴力难以认定。尤其律师在梳理办案思路后,随即检索了关于辖区法院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署情况,发现本案管辖法院从未作出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果不其然,该案件立案很快被受理,但是通常在几个工作日就能给出的“保护令”裁定,却迟迟未能下发。
02
“保护令”申请成功的关键举措
在第一次证据提交中,办案律师把L女士所能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梳理后,对能够实施家暴微信聊天截图及录音等证据进行了深挖:
就微信聊天内容,我们着重筛选出L女士丈夫对L女士的各种言语威胁、近100条语音电话中涉及到人身安全威胁的部分以及对其家人生命安全的威胁的相关内容;就通话录音,律师在逐一听完L女士与丈夫的录音后,着重筛选出对方言语比较偏激、冲动,以及对L女士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的录音,并附上文字版,并对偏激、冲动的语句进行了特别标注。
在“保护令”久久未能下发的情况下,L女士丈夫收到法院离婚诉讼的传票后,又多次向L女士进行言语威胁表达其愤怒的情绪,甚至前往L女士父母家中进行当面恐吓。L女士精神状态持续低靡,不安感日益加深,她不断强调让律师帮其申请线上开庭形式,担心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排除与其丈夫任何线下接触可能。
接到再次诉求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指导L女士不要拉黑对方,持续收集微信聊天截图同步在案件沟通群中,同时再次法官取得联系,询问“保护令”签署情况。经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获悉:法官在仔细对第一次提交证据审核后,一方面考虑到证据的界定,一方面相对顾虑对方的情绪,以防“保护令”下发后激起对方的过激行为,才迟迟未作出裁定。
当下,律师提出L女士线上开庭的诉求,再次向法官表明L女士的情绪现状。同时整理出第二份补充证据清单,包含在发出传票后L女士接收到恐吓的10余页微信截图递交给法官,在切实描述对方对L女士威胁日益加剧的同时,让法官更加意识到委托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在律师与法官多番沟通陈情,经由法官与对方沟通了解,感受其真实情绪后。历经近半个月的审查,法院为L女士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做出裁定:禁止L女士丈夫威胁L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L女士丈夫骚扰、跟踪、接触L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这既是L女士人生的首张保护令,也是该法院出具的首张人身保护令裁定!
在后期开庭前,法官根据律师前期提供的各项事实证据,对对方多次进行劝导沟通,终于获取对方答应调解的意愿。加之L女士对快速实现离婚的强烈诉求,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委托人全部诉求。
03
新规出台后,当我们面临“家暴案件”
在L女士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申请一方面稳定了她的情绪,及时为她筑起一道“防护墙”,另一方裁定作出后,一定程度上可以固定对方对L女士进行威胁、恐吓等事实。但碍于各类证据的界定难度,以及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需达到“高度可能性”,才使得本次“保护令”的成功申请来之不易。
旷真家事律师始终把精益法律服务作为第一要务。本案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中虽然遇到了较大难度,但在委托人家暴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律师能够迅速转变思路,从多方面进行举证,快速帮助委托人实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同时,在我们经手的多起家暴案件中,由于该类型案件的隐秘、隐私性,一般受害人少有意识去收集、存留证据,在找到律师咨询,也往往容易错过最佳证据收集。旷真家事律师根据新出台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提醒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主要从以下方面留存、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等等。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勇于向不法行为说“不”并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旷真家事律师始终坚守在反家暴的前线,我们将不断钻研并践行新规,持续以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我们前行的动力。▲

